一条水渠背后的资金账本: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戴上“紧箍咒”
8月下旬,华北平原的玉米已经灌浆,田间的机井房和硬化水渠在烈日下泛着灰白的光。在河南东部一个农业大县,种粮大户老周(化名)蹲在地头,用手敲了敲去年新修的水渠侧壁。“这一段还行,东边那一片,水泥标号不够,过了一个冬天就裂了缝。”他说,同样一条渠,质量参差不齐,村里人都知道“钱没花到地方”。
老周说不清这笔“花不到地方”的钱究竟去了哪里。但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三审。三次审议稿中有一条规定,直接指向像老周这样的一线种粮人所困惑的问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或者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这不是一句空泛的宣示。黄海华在记者会上明确提到,“针对近年来违法使用、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较为突出的问题”,草案三次审议稿作出这一修改。据公开信息,近年来多地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中,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被截留、挪用的案例并不少见,有的用于弥补办公经费,有的被层层“过手”后缩水,还有的工程完工即损坏,背后的资金流向成了糊涂账。
“终身追责”写进草案,行业震动不小
对于从事高标准农田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企业来说,三次审议稿带来的变化远不止一条禁令。草案明确“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求,并完善立项、建设、验收、管护机制,提出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
“终身追责这四个字,分量很重。”中部某省一家从事农田水利工程的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过去部分县域高标准农田项目利润薄、工期紧,一些企业靠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验收时“过关了事”。一旦终身追责机制落地,意味着一个项目经理十年前修的渠、打的井,出了问题仍然可能被倒查。“这对行业是好事,把那些靠关系、靠压价抢标的企业挤出去,真正干活的才能留下。”
另一位长期在南方丘陵地区从事土地整治的工程师则表示,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田块整治、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土壤改良等多个环节,不同地区自然条件差异极大。三次审议稿同时增加了对沙化、风蚀、水蚀耕地开展综合治理,以及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规定,这意味着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将进一步提高。“过去有些地方把高标准农田简单等同于‘修路挖渠’,现在看,立法层面在推动回归耕地质量提升的本质。”
河湖管理范围土地不再“充数”,补充耕地来源收紧
三次审议稿的另一处修改,在土地整治行业内引发的讨论同样不小: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增加规定,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这一条的背景是,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在耕地占补平衡压力下,把河湖滩地、行洪区边缘土地甚至湿地纳入补充耕地范围,数字上“补足了”,实际上既破坏了生态,又难以形成稳定产能。一位曾在长江流域某省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评估的专家向记者分析,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受水位波动影响大,有的年份能种,有的年份被淹,把这类土地算作补充耕地,等于在账面上“制造”耕地。“这次从法律草案层面原则上禁止,是对占补平衡中‘重数量、轻质量、轻生态’倾向的一次纠偏。”
不过,他也提醒,“原则上”三个字意味着仍可能存在例外情形,后续配套细则如何划定边界,将决定这一条款的实际约束力。截至发稿,记者未能从相关主管部门获得进一步说明。
资金监管之外,管护机制仍是“最后一公里”难题
对老周这样的种植户来说,法律的修改有些遥远。他更关心的是,门前这条裂缝的水渠什么时候能修好,谁来修,钱从哪来。
这正是高标准农田建设中长期存在的“重建轻管”问题。黄海华在记者会上介绍,草案强调应当依法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后续管护,并对侵占、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或者危害农田设施安全等违法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但记者在多地走访时发现,基层管护资金和人员缺口普遍较大,一些建成项目移交村集体后,因缺乏维护经费,设施老化速度远超预期。
“建的时候轰轰烈烈,管的时候没人露面。”老周说,村里的机井坏了,打报告到镇上,镇上说要等县里统一安排,一等就是一季。对于即将三审的草案,他的态度朴素而直接:“不管什么法,能让渠里一直有水、井里随时能抽,就是好法。”
从“终身追责”到“禁止截留挪用”,再到河湖管理范围土地“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三审稿的修改,勾勒出一条从资金监管、建设质量到生态边界的制度链条。链条的末端,是老周地头那条裂缝的水渠,和无数块需要真正“高标准”起来的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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