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中午,北京人民大会堂东大厅外,几位律师与企业法务人员驻足翻阅刚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通稿。他们关注的焦点,是即将于8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这份草案不仅关乎国内困境企业的命运,更涉及中国在全球化经济秩序中如何协调跨境债务处置。
此次修订的核心目标,在于强化重整制度对企业的“挽救功能”,而非简单清算退出。据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介绍,二次审议稿在六个方面作出重要调整,其中三项直接回应当前国际经贸环境下的现实挑战:一是完善跨国破产制度,明确我国法院对跨境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二是优化重整前协商机制,允许当事人在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前达成初步协议;三是规范重整投资人招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募,以提升透明度与公平性。
跨境破产规则:从被动应对到制度主动
近年来,随着中资企业海外布局加速,以及外资企业在华运营深化,跨境破产案件数量显著上升。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受理涉外破产衍生诉讼同比增长27.4%。然而,现行《企业破产法》对境外判决承认、资产跨境追索等缺乏系统规定,导致实践中常依赖个案互惠原则,效率低下且不确定性高。
此次修订拟确立“主要利益中心地”(COMI)作为管辖连接点,并引入“主辅程序”模式——即在一国启动主要破产程序后,其他国家可启动辅助程序配合资产处置。这一设计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破产示范法》,但保留了我国法院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案件的裁量权。此举既体现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意愿,也守住司法主权底线。
重整机制改革:平衡效率与公平
草案对重整程序的细化,直指当前实践中“重整空转”“投资人暗箱操作”等痛点。例如,要求债务人或管理人必须向债权人披露“参与重整所必需的信息”,且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同时,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重整投资人须公开招募。这些条款旨在防止少数关联方通过非公开渠道低价获取优质资产,损害中小债权人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新增“重整前协商”制度,允许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预先达成协议或完成重整计划草案的预表决。一旦进入正式程序,法院可据此快速裁定批准,大幅缩短周期。这一机制在2024年某大型地产集团债务重组中已试点成功,将平均重整时间从18个月压缩至6个月内。但专家亦提醒,需防范“大债权人主导协商”挤压小债权人话语权,因此配套的听证制度与信息披露义务尤为关键。
全球视野下的制度竞争
在全球主要经济体纷纷优化破产制度以吸引投资的背景下,中国此次修法亦具战略考量。美国《破产法》第11章以“债务人持有资产”(DIP)融资机制著称,新加坡则凭借高效跨境承认程序成为亚洲破产服务中心。中国若能通过此次修订构建兼具效率、透明与主权保障的破产框架,将增强跨国企业对华营商环境的信心。
不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草案虽明确法院可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临时中止执行程序”,防止资产被个别债权人抢先执行,但如何避免该条款被滥用为“逃废债工具”,仍需配套司法解释与监督机制。此外,连带个人债务人清理制度的细化,亦需与《民法典》及金融监管规则协同,防止过度免责削弱信贷纪律。
随着8月25日审议临近,市场各方正密切关注草案最终文本。对企业而言,这不仅是一部退出机制法,更是一套关乎生存机会的制度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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