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变“监禁”?深圳员工困于玻璃牢笼式工位
早上8点、中午12点、下午2点、晚上6点——陈明(化名)每天必须在这四个时间点准时出现在一个不足5平方米的玻璃隔间里,打卡、坐定、接受摄像头全程注视。这不是某种行为实验,而是他所在公司为“待岗”员工安排的日常。

今年37岁的陈明在深圳一家科技服务公司工作近五年,长期以外包身份派驻客户现场。今年6月,因客户项目收缩,他被通知“暂时无岗”,公司提出两种选择:主动离职,领取两万元补偿;或接受调岗至位于龙岗区一处共享办公空间的“待岗工位”。他拒绝了第一种方案,却没想到第二种选择竟成了另一种形式的“冷处理”。
“那个工位是全透明玻璃围起来的,像审讯室,也有人说像鱼缸。”陈明描述道,“夏天没空调,窗户打不开,坐在里面汗流浃背。最难受的是,摄像头正对着你,连喝水、上厕所都要算好时间。”据他透露,类似处境的同事还有十余人,均因项目调整被集中安置于此,既无实际工作任务,也不被允许返回原办公地点。

记者查阅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后续沟通记录发现,公司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且新地点距多数员工常住地超40公里。更关键的是,待岗期间薪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仅为原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
面对质疑,公司人力资源部一名负责人回应称:“这是临时过渡安排,目的是保留劳动关系,避免直接裁员。”但当记者进一步询问为何设置高频打卡与监控时,对方以“内部管理需要”为由拒绝详细说明。截至发稿,该公司未就具体管理措施提供书面解释。
深圳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相关投诉已收悉,但由于该类争议涉及岗位调整合理性、是否构成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等复杂认定,通常需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先行裁决。“我们主要职责是处理欠薪、超时加班等明确违法行为,这类‘软性逼退’在执法上确实存在界定难、取证难的问题。”该工作人员坦言。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李婷指出,此类“监狱式待岗”虽未直接违反某一条法律条文,但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指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企业利用管理权制造难以忍受的工作环境,迫使员工主动辞职,本质上是一种规避经济补偿的灰色手段。”她建议,监管部门应建立针对“非典型逼退”行为的识别标准,并将心理压迫、环境歧视等纳入劳动监察考量范畴。
目前,包括陈明在内的十余名员工已联合委托律师,准备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恢复原岗位或依法解除合同并获得足额经济补偿。他们的诉求很简单:要么给活干,要么依法走人——而不是被困在一个透明的角落里,日复一日地“被看见”,却无人真正看见他们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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