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锡君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锡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法院同时裁定,扣押在案的张锡君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下半年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锡君利用担任即墨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莱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青岛市四方区委书记,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便利及职权影响力,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使用权获取、职务调整等领域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总计3.17亿余元,其中1677万余元系未遂。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锡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通过职权地位为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索取巨额财物,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涉及索贿情节,依法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张锡君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部分未掌握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大部分受贿所得及孳息已追缴到案,并存在未遂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