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裁定书引发的程序正义追问
2026年8月下旬,山阳县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内,前来办事的群众有序取号等待。大厅墙壁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标语格外醒目。然而,这份对外展示的庄严承诺,正因该院一份被指引用了已废止法律条文的裁定书,受到当事人的严重质疑。一份基层法院的司法文书,将一起普通工伤纠纷的当事人拖入了长达数年的维权拉锯战。
据公开信息显示,2021年2月,当事人骆先生(化名)经第三方公司承接了山阳县一处金矿的探矿业务。当年3月,工人宁某某在作业中受伤。事发后,宁某某向相关单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2022年,山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明确的被申请人仅为涉及探矿业务的两家公司。因其中一家公司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且程序违法,向山阳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不予执行。山阳县法院于2022年8月作出(2022)陕1024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
此后,因赔偿款项迟迟未能到位,宁某某将多家涉事公司及骆先生一并起诉至山阳县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骆先生承担40%的赔偿责任。骆先生对此判决并不认可,他认为,在山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伊始,他本人并不在被申请人范围内,如今被要求承担责任缺乏合理性。在此背景下,骆先生的代理律师在调阅卷宗时发现了一个关键的程序问题——那份作出不予执行裁定的(2022)陕1024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中,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实际上已于2020年12月废止。自2021年1月1日起,司法***应引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发现这一引用错误后,骆先生随即向山阳县检察院提出司法监督申请。2025年5月,山阳县检察院就此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然而,截至发稿,骆先生反映山阳县法院始终未对该份裁定书进行修改。山阳县法院为何在接到检察建议后仍未纠错,记者尝试联系山阳县法院主办法官及宣传部门了解具体情况,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这起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不仅是当事人的个体困境,更折射出基层司法文书引用规范的行业隐患。司法文书是体现国家法律意志的最终载体,援引法条必须准确无误。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的背景下,引用废止法律不仅影响个案的公正裁决,更可能对同类案件的从业者和法律工作者产生误导。尤其在小额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程序交织的案件中,基础的程序错误往往会引发后续连环的实体审理偏差。
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该案存在较为突出的程序问题。“引用失效法律条文,影响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法院基于此作出的裁定是无效的。”韩旭表示,程序与实体需要并重,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他建议,由于案件已经作出二审判决,骆先生可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推动案件依法纠错、撤销存在错误的裁判。对于此类情形,司法系统内部亦需强化裁判文书的质量把控,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从工伤索赔到承担40%责任,从劳动仲裁到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再到发现法律条文被废止,骆先生的遭遇凸显了程序细节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深刻影响。一份基层裁定书中的瑕疵,最终需要通过省级高院的再审程序来寻求纠错的可能,这一过程本身也引发了对基层司法文书质量审查机制的审视。如何在源头把控法律适用准确性,确保“死法条”不在生效裁判中“复活”,依然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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