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0日,北京。一份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修改决定,在法律界和内容产业从业者的关注中悄然落地。距其正式施行还有12天。
这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共涉及多处实质性调整。其中最受瞩目的,莫过于对"公之于众"认定标准的重新界定、合理使用适用规则的细化,以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在数字时代的适用范围厘清。
[IMG:1]追溯至2002年,原司法解释首次发布时,互联网尚未深度嵌入日常生活。彼时的"公开发表",与著作权人意志紧密绑定。而此次修改中,最高法删去了原第九条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将"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这一变化意味着什么?北京某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敏(化名)向记者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的情形并不少见。"比如一幅画被盗拍后流传网络,按旧规可能难以认定'发表',进而影响侵权赔偿计算。新规明确了'被动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对权利人维权是实质性利好。"
在合理使用条款上,修改同样引发广泛讨论。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将合理使用的对象限定为"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而新规将其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保持一致。这意味着,公共及商业性的美术馆、展览馆内的艺术作品,被纳入了合理使用的适用场景。
[IMG:2]但与此同时,新规增加了一项但书: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一位不愿具名的教授分析称:"这其实是在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人利益之间寻找平衡。你在美术馆拍了一张画作的照片,作为个人欣赏或教学使用问题不大,但如果把这张照片做成同等尺寸的复制品挂在自家画廊展出,就可能越过边界。但书条款就是为了防止合理使用被滥用,挫伤著作权人展览作品的积极性。"
数字时代的另一重矛盾,集中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上。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笼统地指向"报纸、期刊",而新规则明确将其限定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
[IMG:3]这一表述,试图为传统媒体的数字化转型留出空间。一位省级日报社版权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很多报纸都有电子版、PDF版,如果转载方原样复制我们的版面格式进行网络传播,按新规可以视为纸质转载的合理延伸。但如果是将文章单独拆出来,通过手机APP或网站重新排版发布,那就必须经过许可并付费。"
新规第二款进一步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均不适用法定许可,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截至发稿,多家互联网内容平台的版权部门尚未就此次修改作出公开回应。但据公开信息,近年来涉及自媒体转载、短视频剪辑、AI生成内容等新型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统一曾长期困扰各方。此次司法解释的集中修改,被法律界视为对上述现实问题的系统性回应。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在发布决定时强调,此次修改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与"依法解释和问题导向"并重。从2002年到2026年,二十余年间,作品创作、传播与利用的方式已经历数轮技术革命的重塑。一部司法解释的修改,看似是对条文的调整,实则是法律试图追赶技术脚步、为市场划定行为边界的一次努力。
这份决定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法院如何适用新规裁判个案,产业各方如何调整自身的版权合规策略,仍有待观察。
(根据公开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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